(2015)唐执二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靖思与李雪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靖思,李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王靖思,中国中医科学院学生。被执行人李雪松,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血管外科医生。申请执行人王靖思于2015年9月15日依据(2014)北民初字第60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雪松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唐执二字第5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兰花代理审判员 宋金辉代理审判员 刘激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