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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昌吉市华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市华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223号原告:昌吉市华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市。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被告:新疆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华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市华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1650元。审判员  徐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