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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4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潘江业与青岛万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江业,青岛万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445号原告潘江业,男,汉族,1964年12月29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被告青岛万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镇建设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2557323-6。法定代表人杜云桥,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江业与被告青岛万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江业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万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江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江业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文育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