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杨丽清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商初字第23号原告杨丽清,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国明,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刘雅静,经理。委托代理人翟贵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海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清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满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