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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3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忠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3205号原告: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忠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钱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