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与臧建光、臧旭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臧建光,臧旭春,任建波,刘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99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孙波,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钢,系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员工。被告臧建光,农民。被告臧旭春,农民。被告任建波,农民。被告刘杰,农民。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与被告臧建光、臧旭春、任建波、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决定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向被告臧建光、臧旭春、任建波、刘杰送达应诉材料时,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此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之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同时原告不同意转为普通程序。据此,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云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