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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异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根国、李共成、刘玉华与被执行人刘顺国、刘青松、卿敬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异字第17号异议人李琼姣,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根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共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玉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顺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卿敬楷,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青松,男,汉族。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根国、李共成、刘玉华与被执行人刘顺国、刘青松、卿敬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琼姣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李琼姣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琼姣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助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