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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某、袁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女,1987年出生于张家口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张家口市桥西区香江名城小区。2015年6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出生于张家口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张家口市桥西区鼓楼东街。2015年6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张东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鑫、张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袁某某,在张家口市某专卖店内,袁某某以要买衣服为由,吸引售货员注意,郭某某乘机盗窃该店女式上衣四件、女式长裤两条及女式挎包一个。同日20时许,郭某某伙同袁某某,在张家口市桥东区某专柜内,采用同样方式盗窃店内男式半袖T恤二件、男式长裤一条,后被导购员刘某彬当场抓获。经鉴定,以上所盗窃物品总价值536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袁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诉至我院要求依法判处,并就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希望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希望法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袁某某与周某(在逃)来到张家口市某专卖店。被告人袁某某与周某先进入该店,假意选购衣服吸引售货员的注意力,郭某某乘机进入该店盗窃某牌女式上衣四件、某牌裤子两条以及某牌女式挎包一个,共计七件。经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2113.72元。盗窃后,被告人郭某某、袁某某及周某先后离开该店。所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2、2015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袁某某与周某来到张家口市某专卖店。被告人郭某某假意选购衣服先进入该店,被告人袁某某与周某随后进入该店,二人假意购衣吸引售货员的注意力,郭某某乘机盗取该店内的服装男式T恤半袖两件、休闲长裤一条。被告人袁某某与周某借机离开。被告人���某某盗窃后欲离开时,被售货员拦住,其便将所盗的一件衣服交还售货员,售货员要求其将衣架一并返还。后郭某某在返回试衣间寻找衣架时将盗得的另外两件衣服以调包的方式交给再次返回该店的周某,周某拿上所盗物品后逃离。被告人郭某某因无法离开该店便给袁某某打电话,袁某某返回该店,后二人被赶到现场的警察抓获。经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男式半袖T恤两件和休闲长裤一条的价值总计3254.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所盗物品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袁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的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害人于某钧的陈述,证人刘某彬、梁某彬、郭某英、柳某娜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书,被告人郭某某、袁某某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为,被告人郭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3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同案犯共同实施盗窃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与袁某某在归案后,所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孟庆友审判员  张 慧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军英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移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