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小萍与朱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萍,朱国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592号原告:陈小萍。被告:朱国兴,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丰社区新康家园中区1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萍诉被告朱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萍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小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陈小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利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