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园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王贵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王贵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855号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安昕,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贵鹏,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王贵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贵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清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