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荀国祥与秦正国、江苏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国祥,秦正国,江苏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荀国祥,居民。委托代理人陶天春,建湖县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正国,居民。被告江苏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正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万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荀国祥诉被告秦正国、江苏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告秦正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现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东陵对被告秦正国、江苏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书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