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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00770号原告郭某,女,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甲,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海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其与被告王某甲于2001年8月17日登记结婚,2002年8月29日生育儿子王某乙。2008年起,王某甲参与赌博,屡劝不改,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更严重的是自2009年以来,王某甲结交了一些朋友,沾染上了吸毒恶习,从此对家庭不闻不问。2010年10月,王某甲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法院处以刑罚。2012年,王某甲将车辆拿去抵赌债。2013年,王某甲将厂房出售款拿去偿还赌债。2014年,王某甲又欠下赌债一百余万元。因王某甲吸毒且赌博屡教不改,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请求法院判令:1、其与王某甲离婚;2、儿子王某乙由其抚养教育;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甲辩称:其之前确实因吸毒被处理过,但之后再也没有吸毒了,现在已经正常工作了。儿子王某乙年龄尚小,其愿意改正错误,与原告郭某共同抚养教育王某乙,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甲于2001年8月17日自愿登记结婚,于2002年8月29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王某甲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刑罚。2015年3月28日,王某甲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双方为此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8月,原告郭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审理中,因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甲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现夫妻关系不和睦主要由于王某甲于2015年3月28日吸毒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王某甲表示已经改正错误并愿意与郭某沟通协商。郭某亦认可王某甲目前已经没有吸毒。综合分析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王某甲改掉曾经的恶习,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多加强夫妻感情交流,夫妻关系定会改善,原、被告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代理审判员  谢海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广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