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964号原告焦某某,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某某,女,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焦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焦某某减半承担。审判长 刘永跃审判员 郑 彦审判员 陈东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银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