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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2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宗立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宗立兵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469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鹤鸣,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姝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宗立兵,男,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宗立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9元减半收取142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文平审 判 员  姚 霞人民陪审员  卢玉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