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商终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启云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周启云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商终字第00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24号中奥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马绍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乔学权,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启云。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宿迁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启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商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上诉人的宿迁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乔学权,被上诉人周启云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宿迁人保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宿迁人保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庚代理审判员 白 金代理审判员 张立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小璇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