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大勇诉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勇,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596号原告李大勇,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高于铺镇高于铺村。身份证号码:1306361980********。被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景和高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闫胜军。原告李大勇与被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大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大勇诉称,2015年7月18日,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与原、被告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将被告借其1000000元、3951388.70元两笔债权转让给原告,协议约定被告于2015年7月20日前向原告偿还。到期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4951388.71元及利息。被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大勇与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有供送塑料颗粒业务往来,自2013年3月至2015年7月,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欠原告李大勇塑料颗粒款共计5000000元未给付。2015年7月18日,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与原告李大勇、被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三方达成协议,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将被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及所欠货款3951388.71元两笔款项合计4951388.71元债权转让给原告李大勇,用来偿还其所欠李大勇塑料颗粒款5000000元。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两份,协议书载明:甲方(债权出让方)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乙方(债权受让方)李大勇丙方(债务人)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内容1甲方同意将债权转让给乙方,并保证债权合法、有效。2、债权转让内容为: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欠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货款3951388.71元(大写叁佰玖拾伍万壹仟叁佰捌拾捌元柒角壹分)。…二、债务的履行1、丙方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乙方偿还借款,该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951388.71元(大写叁佰玖拾伍万壹仟叁佰捌拾捌元柒角壹分)。2、丙方自该协议生效后,2015年7月20日前偿还乙方债务。…甲方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印章)乙方李大勇(指纹)丙方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印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另一份协议书载明的债权转让、履行内容为: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借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丙方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乙方偿还借款,该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2015年7月24日,原告诉于本院,以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共计4951388.71元。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对逾期利息不再主张。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债权转让协议书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及北京远东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三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属违约行为,原告李大勇要求被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给付欠款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大勇欠款4951388.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11.11元,由被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新乐审判员杨顺才审判员王健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石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