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方绪银与王必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绪银,王必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097号申请执行人:方绪银,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必亮,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方绪银与被执行人王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结案说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游来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