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顾洁申请执行易友珍、田茂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洁,易友珍,田茂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顾洁,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易友珍,女,汉族,生于1974年,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田茂常,男,汉族,生于1974年,住四川省射洪县。案由担保物权纠纷本院受理顾洁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涪民担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易友珍、田茂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易友珍、田茂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