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入美与南京合能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615号申请执行人:王入美,女,汉族,1970年12月25日生,住来安县。被执行人:南京合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和建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入美与被执行人南京合能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3日作出来劳人仲裁字(2015)4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南京合能商贸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入美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42684.75元。2015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王入美依据上述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南京合能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来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来劳人仲裁字(2015)4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已向本院提起讼诉,当日正式立案,案号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11号,现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正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故本案执行依据的上述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来劳人仲裁字(2015)4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