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伟与梁君、王俊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梁君,王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411-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君,男,1966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俊英,女,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梁君、王俊英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民三终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