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罗振江与罗健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罗振江。被执行人罗健文。本院在执行罗振江申请执行罗健文关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玉中刑一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健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振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罗健文赔偿申请执行人罗振江经济损失3501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健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玉中刑一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书确定的关于罗健文赔偿罗振江经济损失35010元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罗健文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黄国强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伟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