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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0、6272、6274-6275、6277-6279、6281、6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百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柱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257、6259-6267、6269、6270、6272、6274-6275、6277-6279、6281、6282号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俭贵,女,汉族,1974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柳文,女,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被告黄柱辉等二十人(各被告姓名及基本情况见附表一)。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柱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十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俭贵到庭参加诉讼,各案被告经本院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分别与各案被告及案外人深圳市多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多多咨询公司)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原告提供金额不等的贷款给各案被告(合同编号、签订日期、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总期数等详见附表二);多多咨询公司为各案被告提供贷款咨询服务并代办相关手续;贷款月利率为1.3%,从贷款之日起算;各案被告同意就合同项下贷款向多多���询公司支付行政管理费,每月按贷款金额的1%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为止,由各案被告在每月还款日与贷款本息一并偿还,行政管理费由各案被告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由原告收取后转付多多咨询公司;各案被告应在合同项下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行政管理费,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每月还款日为合同签订日相对应的日期,各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期支付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贷款手续费、行政管理费、相应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需支付剩余本金的1‰作为迟延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各案被告发放了贷款,但各案被告未如期还款,分别拖欠期数不等的贷款本息(各案被告开始拖欠贷款日详见附表二)。请求判令:1、各案被告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各案诉请本金见附表三);2、各案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按照贷款余额月1.3%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各案被告支付违约金,按照未清偿贷款本金余额每逾期1日按1‰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4、各案被告向原告支付行政管理费,按照贷款金额月1%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各案被告均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状主张的事实,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借据》、《委托划款协议》、《贷款还款计划表》、《客户声明书》、《银行转账凭证》、《欠款明细表》以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各案被告成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向各案被告发放贷款后,各案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判令各案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行政管理费。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收取该费用的权利主体应是多多咨询公司,原告仅是代收人,并非主张该权利的适格主体,原告自行主张该项费用,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且有违公平原则,本院调整为以贷款本金余额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自逾期偿还借款本金之日起计。原告要求各案被告支付利息、违约金合计超过本院认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计以拖欠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具体数额详见附表三);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各案被告负担(详见附表三)。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莹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人民陪审员 刘 玉 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柏慧(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6页共6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