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刚与胡俊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胡俊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421号原告:徐刚(小名前进),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永亮,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俊云,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诉被告胡俊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刚于2015年11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刚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莉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惠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