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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甲某、吴某某、王乙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某,吴某某,王乙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船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甲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庆丰委。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政英,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某,女,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现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河西社区胜利委。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20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乙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立新委。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公诉刑诉(2015)第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某、吴某某、王乙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某及其辩护人王政英,被告人吴某某、王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日,范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中山村)在被告人王甲某经营的煤矿(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吉舒镇天富村)维修矿机的过程中受伤,而后在吉林市北华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王甲某、吴某某和王乙某明知范某某治疗的医疗费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情况下,伪造虚假证明,于2012年9月19日、2013年3月20日,先后两次在吉林市附属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骗取医疗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8880.24元。案发后,吴某某、王甲某、王乙某到公安机关自首,王甲某将诈骗款项返还给被害单位。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王甲某、吴某某、王乙某供述,证人范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顾某某、王丙某、宋某某、张甲某、衣某某、王丁某证言,破案抓捕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范某某报销农合医疗费资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件规定,证明,收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甲某、吴某某、王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甲某、吴某某、王乙某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甲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甲某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案发后主动归还了全部骗取的医疗补偿款,且其系偶犯,无前科劣迹,建议法院对王甲某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王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日,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中山村三社社员范某某在被告人王甲某经营的煤矿工作,在维修矿井的过程中掉到井下受伤。而后被告人王甲某、王乙某将范某某送往吉林市北华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王甲某在得知范某某受伤后,告知被告人王乙某让其开具一张范某某的伤是在其自己家中打井时造成的证明。被告人王乙某在明知范某某的伤不是在其家中造成、并明知王甲某让其开具假证明系为了骗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款的情况下,找他人开具两份虚假证明材料,并将之交给王甲某,内容为:“证明,范某某是中山村社员,现在我村居住,前些天在自家打井不慎摔伤,由于是自己摔伤,所以,没有赔偿,特此证明”。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范某某的伤是在范某某给王甲某打工时掉入井下造成的情况下,告知医生是在其家中打井时造成的,致使医生改动病历。2012年9月19日、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王甲某、吴某某先后两次在吉林市附属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提取医疗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8880.24元。案发后,吴某某、王甲某、王乙某到公安机关自首,王甲某将诈骗款项返还给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如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破案抓捕经过载明,2013年11月6日吴某某举报王甲某诈骗农合医保,并供述自己也参与了犯罪,2014年9月22日王甲某到青河派出所自首。王乙某于2014年11月24日主动到青河派出所投案自首。2、范某某报销农合医药费资料,载明三名被告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报销时提供的相关材料。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件规定证实农合可以补偿农民受伤医药费,农民意外伤害有第三方责任的,新农合不予补偿。4、舒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收据证实王甲某已将全部补偿款退还新农合账户。5、常住人口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载明被告人王甲某、吴某某、王乙某自然情况。6、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我给王甲某挖煤,跟他合伙的还有一个王经理,我是蹲井还有采煤。2012年8月末,检查煤矿,就把这个井给推了,我在9月1号维修这个井,9月2日维修井的时候掉下去了,井深38米,当时我右脚关节处粉碎性骨折、腰部压缩性骨折、肋骨处多处骨折、右侧肩膀骨折、大脑移位。当时给我送到吉舒矿务医院,后来又转到附属医院。当时没报警,因为我要是报警,王甲某就得跑,我没有钱看病。开始王甲某还给我钱看病,后来我听我媳妇说王甲某问有没有农合,我媳妇说我有农合,然后王甲某找到德源村的书记开一个假证明,德源村一共两个村书记我不知道是哪个村书记给开的。假证明的内容我在附属医院的时候看过一眼,上面大概就说我是德源村的村民,我因在村内打水井摔伤的,当时我看完这个证明也没多想。因为我当时受伤的这个情况所花的医药费不在农合报销的范围内,王甲某开的这个假证明,说是我在村内打井摔伤这个理由,能合理骗到农合报销钱,这样王甲某自己也能省点钱。我一共报销了两次农合,第一次报销了一万六千多元,都被王甲某拿走了,第二次报销了三千多元人民币。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帮助王乙某开过两个证明,第一次是王乙某在2012年9月份的一天找我开的证明,具体日期我不记得了。他到吉舒镇矿务医院第六疗区找到我,他跟我说他家的工人范某某摔伤了,让我找人开一个证明,然后能通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某某住院费,还给了我一张纸,上面写着:证明,范某某是中山村社员,现在我村居住,前些天在自家打井不慎摔伤,由于是自己摔伤,所以,没有赔偿,特此证明。因为想通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点医药费,不在村里开证明,不能报销,让我拿着这个证明找人盖个章。我就说我正好认识吉舒镇政府的顾主任我帮你问问。我不知道范某某是什么村的,怎么受伤我也不知道。王乙某走了之后,我就给顾主任打电话说,我家亲戚一个工人在家干活的时候受伤了,住院了要通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需要到村里开个证明,顾主任说在办公室,我就到他办公室找他。他先是打了范某某户口所在地的村支书的电话,不知道没打通还是那个村支书没帮忙,这时候有个村支书就来了,是哪个村子的我不知道,顾主任就对他说:这是矿务局医院的护士,我母亲住院的时候认识的,她家有个亲戚受伤了,想通过新农合报销点医药费,你帮忙出个证明吧。那个书记就说行,后来这个书记回来了,证明多一个公章还有一个名章,还有情况属实,王丙某,2012年9月18日。证明内容上还写了由于是自己摔伤,所以没有赔偿,是顾主任写上的,就是吉林市北华大学附属医院调取的2012年9月18日这张。王乙某给我的证明我没用,写的不工整,让我扔在吉舒矿务局医院的垃圾箱了。第二次是王乙某跟我说,还是他家的工人范某某需要开一个证明,报销住院费,让我帮着再开一个证明,和第一次开的证明内容是一样的。于是2014年3月17日还是我找到顾主任,顾主任给上次开证明的村书记打的电话,我就去一个手机店取的,那个村书记给我开的是一张空白的证明,没写内容他让我自己写,我就让宋某某帮我在证明上写的内容,是在第六疗区护士办公室写的,当时王乙某也在场,我就把证明给他了。8、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吉林省舒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副主任。受雇佣人在矿上打工,在矿上施工过程中不慎跌入矿井摔伤,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之内,根据规定,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情况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不予报销的,受雇佣人在矿上打工,应该由雇佣人对其进行赔付。受外伤人员想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住院费,需要提供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村委会开具受伤的详细受伤经过,并标注无第三方责任人,需提供证明人,而且必须是村干部三人签字、联系方式,盖村委会公章的证明材料,由接诊医院农合办负责审核报销。范某某在舒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过在吉林市北华大学附属医院的住院费,在附属医院住院后,由附属医院农合办即时结报了,这笔钱是附属医院先期垫付的,当月将报表报到舒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由舒兰市财政局将附属医院垫付的范某某住院的报销款拨付给附属医院。一共报销过两次,第一次是2012年9月19日报销了15872.75元人民币,第二次是2013年3月20日报销了3007.49元人民币,总共报销18880.24元人民币。据调查,范某某是在矿上打工掉入矿井受伤的,有第三方责任人,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之内,受损失的单位是舒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我们收到了王甲某返还的范某某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住院费,收款帐户是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吉林银行吉林吉营支行,帐号是60501201020000425,共计18880.24元人民币。9、证人顾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我母亲住院认识的张某某,张某某到我办公室找到我对我说,她有个亲戚叫范某某,户口在中山村,现在住德源村在家打井把腿摔伤了,在医院看病想通过农合报销医药费,但是必须要村里证明,不认识村长怕不给开,我就打电话找到德源村的书记,让他开了这证明。是张某某告诉我怎么写的,我不认识范某某,我也没收过好处费。10、证人王丙某证言证实,2012年9月18日的证明是顾某某写的,我的签名和“情况属实”的字样是我写的,第二张证明下面的公章和名章是我盖的,但内容不是我写的。2012年9月18日顾镇长找到我,说有一个女的家的帮工给那个女的家干活时腿摔折了,让我帮着出个证明,证明那个帮工在自己家打井时摔伤,这样能走农合,要是有第三者赔偿就不能报销了。顾镇长就当着我的面把这证明写了,我拿着证明将公章和名章盖上了,同时还在证明上写了情况属实。后来我又开了一个空白的证明,也是给那个女的了。我当时在顾镇长办公室开证明的时候听顾镇长说他找中山村书记衣某某开证明,但是没给他开,才找我开的证明。11、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秋天的一天中午,张某某打我的电话,说是王甲某那有个人摔伤了,让我到第二疗区,看看能不能做手术,我到那里看见一个男患者,40多岁,身上有很多灰尘,我们看完之后一致认为我们医院治不了,建议转到吉林市附属医院,我就和张某某还有患者家属一起坐的我们医院120车到的附属医院。12、证人张甲某证言证实范某某系在煤矿干活受伤。13、证人衣某某证言证实范某某的嫂子和自己说过范某某受伤的事,希望村里能提供帮助,不记得顾某某找过自己开证明。14、证人王丁某证言证实范某某在农合两次报销一次是15872.75元,第二次是3007.45元。15、被告人王甲某供述,2012年7、8月份在东富街原来矿物局六号井附近,我在那开了一个煤窑,矿井是我自己偷偷开采的。范某某那个时候给我打工,我的井之前的时候被地矿局用火药炸了,后来想把原来的矿井恢复过来,范某某就是在挖矿井的时候,不慎掉下矿井,摔伤的。我到现场以后范某某在工地躺着,说脚左踝疼,我看到靴子上都是血,我就给王乙某打的电话,跟他说:“工人摔伤了,你赶紧开车来,把他拉医院去。”后来王乙某开着他的灰色森雅车,拉着范某某去的吉舒矿务局医院,后因范某某伤的很重,我就把范某某转到了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当天下午,王乙某开车拉着我、秦甲某、给我打工的小张,吉舒矿务局医院的120车拉着范某某、我前妻张某某、宋大夫,我们一起来到了附属医院。到了附属医院以后,我们一起把范某某送到了骨科,花了五六万块钱。在北华大学附属医院治疗的费用都是我支付的,是我去给他办理的住院手续。王乙某是矿务局在第六号矿井附近的一个药厂的经理,现在做什么我不太清楚,我俩关系非常好,他是我前妻张某某二舅的同学,我们是通过张某某认识的。王乙某在我开的矿上给工人开过两次工资,当时工人要开支,我去不了,就让王乙某拿钱去的,过后我再还给他。第一次范某某摔伤的证明是2012年9月18日范某某快要报销住院费用的时候,范某某的爱人在北华大学附属医院的骨科的走廊里告诉我,医生问她范某某是怎么受伤的,她说是在自己家打井受的伤。然后医生告诉她,这种情况需要范某某住的村里给出一个证明证实这个情况。然后范某某的爱人就找到我,跟我说需要到范某某住的地方开一个证明,证明内容是:范某某是中山村的村民,现在我村居住,在自己家打井的时候摔伤了。如果说在工地上受伤,农村合作医疗是不给报销的。然后我就把这个事情的原委打电话告诉了王乙某,王乙某说不用你管了,我帮你开这个证明。后来王乙某在吉舒矿务局医院门诊门口把这个证明给了我,他给了我这张证明以后开车拉着我到舒兰市农村合作医疗办盖的章,盖什么票据上我记不清楚了。证明上“王胜利”三个字是我写的,这个是我的小名,“孙甲某”三个字是孙甲某本人签的,“秦甲某”两个字是秦甲某写的,证明上的其它文字是谁写的我不知道。这次报销了一万多块钱,具体的数额我记不清楚了,我用报销的钱给范某某交住院治疗的费用了。因为范某某在吉舒矿务局医院恢复的不好,范某某的爱人提出还是回到北华大学附属医院治疗,我就同意了。在北华大学附属医院二次出院的时候,还是需要报销住院费,所以要再开证明,通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住院的一部分住院费用,我就又给王乙某打了电话,说是还需要开一张和第一次一样的证明,证明范某某是在自家打井摔伤,用来报销住院费,王乙某说你别管了,我帮你办。第二次证明是2013年3月17日王乙某给我的,在吉舒镇矿务局医院门诊门口给的我。王乙某没有告诉我证明是找谁开的,内容是谁写的我不知道。因为我有事,我就把第二张证明和范某某的户口本以及农合本给了张某某,我打电话告诉范某某的爱人到张某某那去取的第二张证明和范某某的户口本以及农合本。第二次报销了三千多块钱,是范某某的爱人自己去报销的。范某某的爱人报销完之后,给我打的电话,说范某某住院报销的钱报销回来了,一共三千多,我没钱了,我就拿着花了。没等我说话,她就把电话挂了。张某某是2013年的时候知道范某某是在我的矿井上受的伤,是第二次从附属医院出院后,报销完住院费,我跟她说过。她告诉我,范某某摔伤的证明,是王乙某找的她帮忙开的。我知道这个证明是假的,我开始不知道开假证明是违法,因为我的法律意识很淡薄,再加上我需要钱给范某某看病,后来我才知道开假证明是违法的。16、被告人吴某某供述,我和范某某现在一起生活,但是没有登记结婚,从2012年的5月份开始在一起生活的,6、7月份的时候去王甲某的煤矿上干活。2012年9月2日,范某某的工友给范某某的表妹打电话说范某某摔伤了,我和范某某的弟弟还有弟媳一起去的吉舒医院,我们到吉舒医院的时候,范某某已经转到吉林市附属医院了,我们从吉舒医院去吉林市附属医院的路上,范某某的工友张甲某给我打电话问范某某是否有农合,我告诉他范某某有农合,之后就把电话挂了。我到附属医院的时候看见了王甲某还有一个叫王什么福的人还有就是范某某的工友张甲某了,王什么福的人是和王甲某合开煤矿的,他给范某某开过两次工资,我们也没说上话我就去取范某某的片子去了,等我再回来他们就都走了。当时不知道范某某是怎么伤的,没有人告诉我,但是我看见范某某穿着在煤矿上的工作服并且我接到范某某摔伤的通知是在范某某上班的时间,再一个就是王甲某还有范某某的工友张甲某当时在医院,我就知道范某某是在煤矿上受的伤了。第二天一早,王甲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医生要是问范某某是怎么伤的,就说是在自己家打井的时候摔的,千万别说是在矿上摔伤的,当时是王甲某告诉我让我那么说的,他说这样能少花点钱,后来,我通过问医院农合报销的才知道王甲某是要为了农合报销才让我那么说的。等到大夫上班后,郑大夫让我去签字,郑大夫问我病历上写的是在煤井摔伤的,我说是在水井摔伤的,后来郑大夫把病历上的煤井改成了水井,我在上面签的字。等到第十天范某某手完术,王甲某让我去附属医院报销农合的地方问下怎么报销,管理农合的告诉我如果有第三方赔偿的是不给报销的,当时我是拿着范某某的病例去的,农合还告诉我这种情况需要村上给开证明说明情况并且有三人以上的证明人,我问完之后就给王甲某打了电话,告诉他范某某这种工伤是不给报销的,想报销得有村子里开的证明和三人以上的证明人,王甲某就让范某某的弟弟去村里开证明,因为我们没在村里住过不熟悉,而且范某某受伤有第三方责任人不符合条件,范某某弟弟和我就没想去开这个证明,就跟王甲某说开不出来这个证明,之后就没再提这件事情。2012年9月15日,王甲某来到医院要我跟着去附属医院办理出院手续,他说等他媳妇把证明开来我们就走。后来他媳妇来了拿着一张证明给我看,我看上面大致写着范某某是在自家打水井的时候摔伤的,并且说没有第三方赔偿,我跟王甲某说还得有三个证明人,王甲某让我和他媳妇张某某在上面签字,但签的都不是自己名,我现在也记不清是签的谁的名字了,王甲某也在上面签的字。之后,王甲某给签名字的几个人打了电话告诉他们如果有人问怎么说。之后,我和王甲某还有王什么福一起来到附属医院,我和王甲某把证明交给农合的人,我和王甲某到出院的窗口取了一万五千多的农合报销钱,钱是王甲某接过来的,也是他拿走的。2012年年底,范某某又转院住进附属医院,等到2013年3月份20日,我给范某某办理出院,王甲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吉舒医院找六疗区的宋某某取证明,我在宋某某那里拿到了德源村开的证明,跟第一次的笔记不一样,内容大致一样。我自己来到附属医院等王甲某,后来王甲某说来不了了让我自己办出院,我说还得有三个证明人,王甲某让我自己编几个人名签上就行,我就胡乱写了三个人名,都是我编的人名,写的什么名字我也记不住了,之后,我就把证明交给了农合,到出院窗口取了报销钱三千零几元钱,后来,我把票子还有钱交给王甲某,王甲某又把钱给了我,说是给范某某的生活费。在附属医院农合一共骗一万八千多元,我没有得到钱,我把钱都给王甲某了,后来王甲某给了我三千多的生活费是从农合报销钱里出的。17、被告人王乙某供述,我听王甲某说公安机关在找我,我就来了。王甲某是朋友的外甥女婿,是张某某的爱人。王甲某和张某某平时都管我叫三叔,我们认识有十五年左右了。王甲某平时就打零工,2012年秋天的时候他开了个煤矿,具体是哪个月份我就记不清楚了,这个煤矿没开多长时间就出事了。2012年秋天的一个中午,王甲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矿上一个工人在挖井的时候摔伤了,让我开车去帮着他拉伤者送到吉舒矿务局医院,我就开我的车去的现场,煤矿在吉舒街东富附近,到了现场以后有四五个工人还有王甲某在现场,我听王甲某说这个工人叫范某某,我看到这个工人的脚踝摔伤了,都是血,我就开车帮忙把范某某送到了医院,到了医院以后我就找到了张某某,说我家工人干活的时候摔伤了,你找个大夫帮我看看,他就帮着找了一个主任帮着看了一下,主任说在他们医院看不了,得转到吉林市,然后我又帮着把伤者送到了吉林市北华大学附属医院,然后我就回去了。大概过了半个月,王甲某给我打电话,说范某某要出院了,有农村合作医疗,能报销一部分住院费,但是需要范某某户口所在地的的村委会给出一个证明,证实范某某是在自家打井的时候摔伤的才能报销住院费,他把证明的内容告诉了我,我就说我帮你找人开。我当时找了吉舒镇中山村的衣书记帮忙开证明,但是没给我开,说是违法的,我就打电话告诉了王甲某这个情况。我看王甲某挺困难的,我就说我帮你再找找人。我知道王甲某的前妻张某某有点关系,应该能开出这个证明,我就找到了张某某,说我家那个叫范某某的工人快出院了,需要开一个在自家打井摔伤的证明,然后能通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一部分住院费,我记不清楚我是口述给张某某还是把内容写下来给的张某某的了。没过多长时间,张某某就给我打电话说证明办好了,我就去吉舒矿务局医院,把证明取了回来,后来给了王甲某。大概是2013年春节前后的时候,王甲某又给我打电话,说范某某二次住院,还需要开一张和上次一样的证明,才能报销一部分住院费,我说我帮你找人开。我就又去吉舒矿务局医院找到张某某,张某某找人帮着开了这张证明,我转交给的王甲某。至于张某某是如何开的证明,我就不知道了,我就知道这些事情。2012年9月18日这张证明是第一次开的,2013年3月17日这张证明是第二次开的,都是我在吉舒矿务局医院取的,然后在北华大学附属医院给的王甲某。我知道王甲某让我开的证明是假证明,是工人在井下受伤后,王甲某给我打的电话,说是这个工人有农村合作医疗,但是农合要一张中山村关于在自家受伤的证明,才能给报销,我就帮忙写了这个证明。我没得到什么好处,也不知道这是犯法。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某、吴某某、王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甲某、吴某某、王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且所骗款项已全部返还,并能够积极提供财产担保罚金刑的执行,均具有悔罪表现,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王甲某、吴某某、王乙某住所地基层组织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可对被告人王甲某、吴某某、王乙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艳娟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人民陪审员  宗丽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维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