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王正正、马桃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931号原告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正正。原告马桃。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负责人刘东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王正正、马桃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王正正、马桃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王正正、马桃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