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992号原告李某,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现原告要求撤回诉讼,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义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