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行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沈裕田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裕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中行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沈裕田,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武宁县。上诉人沈裕田不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5)武登立初字第4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沈裕田起诉主张的经营有线网络电视被强制取缔的时间是在2003年,其当时已知晓,故上诉人的起诉已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夏忠民审判员 商 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妃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