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保民初字第510号原告刘某。被告刘某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依法判令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3、请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分割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腊月14日举行传统婚礼,2010年2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有两个男孩,长子叫刘某某,次子叫刘某某。原告与被告结婚后,两人的感情尚好,家庭生活也比较正常。从2014年开始,被告跟其他女人不正当往来后,就不管家,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原告曾数次好言劝说被告,为了家庭,为了孩子,改掉与其他女人往来的习惯,可是被告不但不改,因为家庭琐事,原告只要与被告说不对话,被告不是与原告吵架,就是打骂原告,一直到现在。综上事实,具状人认为,原告与被告尽管生育有两个孩子,但是由于被告跟其他女人不正当往来后还经常打骂原告,导致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彻底破裂。因此,特向你院起诉,请判如所请”。被告辩称,“我不离婚。原告他说我外面有女人,我认为在外面跟朋友吃一顿饭很正常,我没有引过女人,再说家庭困难,我把挣下的钱都拿回去给她花,我不管她,谁养活她,我也管她。去年我俩吵架,我打电话她不回家,她说她去了四川,孩子在家被烟闷着,她还说风凉话说我的报应来了,当时气不过,就打了她”。原告刘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对结婚证认可。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故城的刘丽君介绍相识,于2007年腊月在胶泥圪达村举行传统婚礼,2010年2月5日在保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生育有二个儿子,长子刘某某,次子刘某某,2012年因刘某某上学在保德县城煤运附近典家居住并购买长城C30小轿车一辆。2015年8月底,原告因家庭琐事离家去内蒙古五原以卖衣服为业,并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好,原告声称被告有外遇还用菜刀威胁她,被告不认可,原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认可因两个儿子一氧化碳中毒打过原告一次,属事出有因,故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因不准原、被告离婚,故原告提出的确定婚生子抚养权归属、分割共同财产等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