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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东湖渡假村乐园与江门市龙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东湖渡假村乐园,江门市龙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425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东湖渡假村乐园,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谢景翔。被执行人:江门市龙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振雄,该公司总经理。江门市东湖渡假村乐园申请执行江门市龙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人民币4777870.98元和其他费用。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江门市国土局、江门市公安局车管所、江门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14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玺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