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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1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国庆与陈建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1165-2号原告:徐国庆,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陈建涛,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繁民一初字01165-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徐国庆于2015年11月12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建涛80000元的财产保全。审判员  朱品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