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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26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华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鹏,四川省宜宾市华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607-1号申请执行人邓鹏,男。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华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36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四川省宜宾市华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立时,四川省宜宾市华荣集团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实物出资1422万元,该实物出资包括四川省宜宾市华荣集团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东段67号1号楼第五层房屋,该房屋依法应转移登记给四川省宜宾市华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但实际上并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华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四川省宜宾市华荣集团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东段67号1号楼第五层房屋价值4464411元的部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