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7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涪陵区渝雪家用电器经销部与李廷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7114号原告涪陵区渝雪家用电器经销商,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食品公司经营部5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L5109677-0。经营者石必会,女,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涪陵区渝雪家用电器经销商经营者,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李廷勇,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龚治龙,重庆市区焦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涪陵区渝雪家用电器经销商与被告李廷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涪陵区渝雪家用电器经销商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涪陵区渝雪家用电器经销商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涪陵区渝雪家用电器经销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涪陵区渝雪家用电器经销商负担。审判员 韩世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