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39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受理的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高某某应按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婚生孩子高某甲抚养费1500元(2015年6月至8月),并负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将案款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判决书主文第二项2015年6月至8月抚养费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2015年6月至8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