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临安超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白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超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白振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901号原告:临安超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北街道西墅街432号。法定代表人:汪燕,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健,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振民。委托代理人:孙百勇,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超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超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振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安超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超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931.5元,由原告临安超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郎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