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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朱青山与罗应龙、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青山,罗应龙,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958号原告朱青山,男,汉族,1980年8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应龙,男,汉族。被告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青山诉被告罗应龙、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应龙、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青山撤回对被告罗应龙、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起诉。审 判 长  孟庆功审 判 员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