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建坤与池州市白洋河沙石料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1229号原告:王建坤,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委托代理人:吴银玉,池州市贵池区秋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池州市白洋河沙石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余忠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坤与被告池州市白洋河沙石料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坤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因原告愿意与被告协商解决,书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包建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加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