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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辉与纪旭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李辉,职工。被执行人纪旭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旭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3日审理作出的(2014)惠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5861.07元及利息,已经执行标的0元,剩余款15861.07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在 新审判员 高 惠 勇审判员 丛 士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珍存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