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小平盗窃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浔刑二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平。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1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5)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华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8日晚21时,被告人李小平在九江市开发区中星宜景湾小区内,看到周某某轿车后窗未关闭,趁机从车内盗走了一部iPhone6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8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并已发还失主周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周某某的陈述、证人熊金花、石艳江及燕年喜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控视频、被告人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被盗手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通话清单、常住人口信息及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小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小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平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小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 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梦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