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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6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左向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左向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862号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新兴小区(工商银行储蓄所东侧),注册号110229005723033。法定代表人赵红雨,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留民,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左向群,男,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左向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世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