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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法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闻潮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745号被执行人闻潮。关于闻潮贩卖毒品罪一案,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晋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上载明对作案工具没收上缴。经对闻潮所有的手机进行公开拍卖,锁俊文取得该手机所有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执字第7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伟审判员 普永云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俊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