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高明明与薛建军 谢从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明,薛建军,谢从花,焦爱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788号申请执行人高明明,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薛建军,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谢从花,女,198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焦爱义,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高明明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1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薛建军、谢从花、焦爱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薛建军、谢从花、焦爱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高明明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谢从花每月支付3000元直至本金偿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14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