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书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414号罪犯高书兰,女,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高中文化程度,原任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防尘队办事员。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书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止。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34905.57元,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2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高书兰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至2012年7月,高书兰在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运输二队和综采三队任办事员期间,利用管理和考勤、核算工资的职务便利,采取虚造职工考勤记录,冒领虚报工资形式,虚增长期未上班职工沈某等二人工资,工资到帐后,分别用沈某等二人的工资卡通过银行转账分多笔将虚增工资转至其丈夫的建设银行账户,将225605.57元据为己有。该犯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罪犯高书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服刑以来,2014年4月15记功;2014年9月15日表扬;2015年2月15日表扬;2015年7月15日表扬。半年评审:2013年下半年良好档次;2014年上、下半年均为良好档次;2015年上半年为良好档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书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书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冉东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