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执字第8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高永臣与任永家、周红心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895-1号申请执行人:高永臣。被执行人:任永家。被执行人:周红心。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任永家、周红心存款或收入1216348.52元(本金1201928.52元,申请执行费14420元),如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若无银行存款及收入,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价值1216348.52元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自觉履行债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运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延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