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元富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元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元富,男,1962年4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元富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元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