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周晓磊与冯恒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磊,冯恒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周晓磊。被告:冯恒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住所地:莱阳市五龙南路金都花园4号楼104房。负责人:张建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磊与被告冯恒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晓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岩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鹏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