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某某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某某公司,某某政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1738号原告曹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某某政府。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某某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某某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50元,退还原告曹某某。(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葛美云审 判 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