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季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528号原告季某。委托代理人戴荣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