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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宣志强与祝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志强,祝芝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653号原告:宣志强,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02197204201619,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新叶村6-172号。被告:祝芝清,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02197208161618,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叶蓬村箬篷2-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志强诉被告祝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志强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祝芝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志强撤回对被告祝芝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宣志强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吴海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聂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