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善文与辽宁人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善文,辽宁人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331号原告石善文,男,1990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宏英,系铁岭市工会职工维权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辽宁人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琇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善文诉被告辽宁人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考虑到被告企业目前的情况,经过慎重考虑,暂撤回起诉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善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石善文。审判长 银洪宝审判员 刘振振审判员 李 遥二〇一五年十一���十二日书记员 刘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