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建民与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民,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3360号原告张建民,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德胜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白武新,系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建民与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张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民��称,张建民在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大武口区丽日花园四区从事施工。2012年7月12日,张建民施工的工程保修期届满,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张建民保修款248500元。为此,张建民将纠纷诉至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15日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张建民作出承诺:在10日内先支付工程保修款16万元,剩余保修款88500元在两个月内付清,如不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保修款,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后,张建民经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可是,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诺期限即2015年8月15日之后仍有保修款48500元未支付,并应按承诺支付利息及赔偿其他损失。现张建民为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建民��程保修款48500元、利息8083元(公式:48500元×5%年利率÷12个月×40个月,自2012年7月12日至2015年11月12日止);2.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2015)石大民初字第1520号案件中原告张建民已负担案件受理费2804元,以上两项共计59387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张建民为支持其主张成立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证据一、(2015)石大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以证明2015年6月15日张建民以其与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私下和解为由,其申请撤回起诉,为此其负担诉讼费2804元的事实。证据二、承诺一份,以证明2015年6月15日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在2个月内付清张建民工程保修款248500元,如不能在2个月的时间内付清该笔保修款,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事实。本院认证,以上证据真实、合法,在关联性上能体现张建民待证事实的存在,且该待证事实与本案争议之间具有实质关系,予以采信。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无质证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根据张建民的当庭陈述、举证、发表辩论意见以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张建民给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大武口区丽日花园四区提供劳务。2012年7月12日,张建民施工的劳务工程保修期届满,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张建民工程保修款248500元。2015年5月22日张建民将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保修款及相应利息。2015年6月15日张建民以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承诺在两个月内付清全部保修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日本院作出(2015)石大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张建民撤回起诉。2015年8月15日之后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有工程保修款48500元未向张建民支付。因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承诺期限向张建民结清全部工程保修款,还应向张建民支付利息及赔偿其他损失。现张建民为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又将纠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建民工程保修款48500元、利息8083元(公式:48500元×5%年利率÷12个月×40个月,自2012年7月12日至2015年11月12日止);2.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在(2015)石大民初字第1520号案件中原告张建民已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804元,以上两项共计59387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宁夏亘元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望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的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及时清偿。本案通过张建民出示“承诺”,在证明力上能证明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张建民到期保修款248500元,结合张建民的自认已支付保修款20万元所产生的效力;在2015年8月15日之后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欠张建民保修款为48500元。张建民以起诉的方式主张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该笔欠款,确有证据证实,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张建民主张逾期支付保修款产生的利息,因张建民在诉状中陈述涉案劳务工程于2012年7月12日保修期届满,以下欠保修款48500元计算保修期之后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按年利率5%的利息,且张建民在庭审中主动将利息数额降低到3100元,这是其行使诉讼处分权合理的体现,并无不当,予以采纳。又因宁夏���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承诺期限结清保修款,应按承诺内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即张建民主张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2015)石大民初字第1520号案件中其已负担案件受理费2804元,该笔费用应确定为张建民索要保修款产生的实际损失且该损失的产生与索要保修款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该项主张亦有证据证明,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所享有相应诉讼权利、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建民工程保修欠款48500元、利息3100元、实际损失2804元,合计54404元。如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张建民负担42元,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抒意附有关法律条文和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院特���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关注公众号“”